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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新聞中心
      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章程
      信息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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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發(fā)表時間:2022.08.26

        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(以下簡稱學校)是 2008年1月經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、教育部備案的一所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 校,是一所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。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堅持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突出公益辦學 導向,堅持為國家和江西經濟社會發(fā)展服務,努力建成以工科專業(yè)為主,文、管、衛(wèi)、藝等專業(yè)協(xié)調發(fā)展,特色鮮明的區(qū)域高水 平技術技能型高職院校。


      第一章 總 則 


       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建設和發(fā)展,規(guī)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、運行機制和辦學行為,促進學校穩(wěn)步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 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、《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(guī)定》、《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等規(guī)定,參照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》,制定本章程。 

       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: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,英文全稱: Jiangxi New Energy Technology Institute。現(xiàn)法定住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開發(fā)區(qū)渝東大道 818 號。 

        第三條 學校是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、教育部備案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。學校性質為非營利性法人。

        舉辦者對投入學校的財產不保留、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,不取得辦學收益。 

        第四條 學校業(yè)務主管單位為江西省教育廳,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西省民政廳,學校接受上述機關的指導和管理。 

        第五條 學校辦學方向: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堅持教育公益屬性,堅持“立德樹人,知行合一,產教融合,特色發(fā)展”的辦學理念,培養(yǎng)德智體美勞全面發(fā)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,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。 

        第六條 學校根本任務:服務國家和江西發(fā)展戰(zhàn)略,服務江西區(qū)域經濟社會發(fā)展,適應新能源產業(yè)和互聯(lián)網、智能制造等高新 技術發(fā)展需要,適應經濟新常態(tài),深化校企合作,產教融合育人機制,創(chuàng)新人才培養(yǎng)模式,構建教學標準體系,健全教學質量管 理和保障制度,以提升學生職業(yè)道德、人文素養(yǎng)和綜合職業(yè)能力 為核心,培養(yǎng)適應江西和國家經濟社會發(fā)展需要的,面向新能源 和節(jié)能減排及智能制造業(yè)生產、建設、服務與管理,有社會責任 感、創(chuàng)新精神、實踐能力的高素質的技術技能型人才,全面提高 人才培養(yǎng)質量,提升辦學實力,為經濟社會發(fā)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保障和智力支持。 

       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規(guī)模:全日制在校生10000 人。 

        第八條 學校秉承“科學、務實、厚德、創(chuàng)新”的校訓,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,堅持發(fā)展學生、成就教師、以人為本、和諧 發(fā)展的人文理念,全面實施素質教育,堅持因材施教、個性發(fā)展 和創(chuàng)新人才培養(yǎng)的教育原則。 

       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思想:

        辦學思想: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落實立德樹人 根本任務,保持職業(yè)教育屬性和特色,積極適應經濟發(fā)展新常態(tài), 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(fā)展對人才的需求,秉承“科學、務實、 厚德、創(chuàng)新”的校訓,堅持服務現(xiàn)代化經濟體系和實現(xiàn)高質量更 充分就業(yè)需要,對接科技發(fā)展趨勢和市場需求為宗旨,以專業(yè)建 設為龍頭,聚焦內涵建設,注重特色發(fā)展,堅持產教融合、校企合作育人機制,走產學研用結合的發(fā)展道路,努力建成以工科專業(yè)為主,文、管、衛(wèi)、藝等專業(yè)協(xié)調發(fā)展,特色鮮明的區(qū)域高水 平技術技能型高職院校。

        辦學目標定位: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(yè)教育改革實施方案(職教二十條),做強做優(yōu)新能源各門類專業(yè),加快建設互聯(lián)網、智 能制造等高新技術專業(yè),繼續(xù)強化標準意識,按照國家教育教學相關標準,實現(xiàn)專業(yè)設置與產業(yè)需求對接,課程內容與職業(yè)標準 對接,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,奮力打造“雙師型”教師隊伍, 弘揚工匠精神,培育青年工匠,努力躋身高水平高等職業(yè)學校行 列,打造若干個骨干專業(yè)(群),使學校成為一所省內一流、國內知名的具有新能源專業(yè)特色優(yōu)勢,高新技術專業(yè)創(chuàng)新能力強的 區(qū)域高水平職業(yè)院校。 

        辦學層次定位:以專科層次職業(yè)教育為主體,積極推進職業(yè)技能培訓和社會服務,不斷加強內涵建設,對標職業(yè)本科辦學條 件,為實現(xiàn)升格為職業(yè)本科而不懈努力。

        辦學類型定位:非營利性專科層次民辦高等職業(yè)學校。 

        服務面向定位:立足江西,輻射長、珠三角洲、華北、西北,面向全國,為國家新能源產業(yè)及智能制造業(yè)發(fā)展培養(yǎng)服務區(qū)域經 濟社會發(fā)展急需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。

        人才培養(yǎng)目標定位:培養(yǎng)區(qū)域經濟、社會發(fā)展和產業(yè)結構轉型升級急需的技術技能型人才。培養(yǎng)理論基礎扎實、實踐能力強、 具有社會責任感、創(chuàng)新精神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。

        學科專業(yè)定位:以新能源產業(yè)技術各門類專業(yè)為特色優(yōu)勢,電子信息技術、計算機技術、建筑與土木工程、智能制造技術、 物聯(lián)網技術、管理與信息服務等一系列專業(yè)群協(xié)調發(fā)展。 

        第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,積極開展國內和國際教育合作交流,學習國內外的先進辦學經驗和教育模式,使學校的教育與 國際高等教育接軌。 

       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走產學研用相結合的道路。不斷創(chuàng)新校企合作、工學結合、產教融合的育人機制。 

       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、法規(guī)登記注冊為獨立法人單位,依法依規(guī)行使自主辦學的權利和義務,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,依法 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(jiān)督。 

        第十三條 本章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制定,如有不符,以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為準。 


      第二章 舉辦者、開辦資金和業(yè)務范圍 


       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為江西新信創(chuàng)教育管理有限公司。 

        第十五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: 

        (一)負責制定學校章程草案;

        (二)出任理事長或提名理事長;

        (三)推薦理事會名單和監(jiān)事會名單;

        (四)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; 

        (五)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報告;

        (六)向學校提出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國際交流、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理要求;

        (七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 

        第十六條 舉辦者履行如下義務:

       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貫徹國家的 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; 

        (二)支持學校自主辦學;

        (三)為學校的建設和發(fā)展提供持續(xù)的經費支持和保障;

        (四)每年按時審定、批準學校的辦學預算,履行出資義務;

        (五)依據學校章程規(guī)定的權限與程序,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等;

        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 

        第十七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貳億元;出資者為江西新信創(chuàng)教育管理有限公司 

       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業(yè)務范圍:

        (一) 高等教育;

        (二)文憑試點;

        (三)社會助學; 

        (四)自考助學; 


      第三章 黨的建設 


        第十九條 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。學校設立中共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委員會(以下簡稱學校黨委),按照中國共產黨 章程的規(guī)定開展黨的活動,加強黨的建設。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 共新余市教育局委員會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條 黨組織的主要職責。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(zhàn)斗堡壘,發(fā)揮政治引領和監(jiān)督保障作用。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(tǒng) 領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,全面加 強學校黨建工作。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服務、為人民服務,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,培養(yǎng)德智體美勞 全面發(fā)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 法依章行使職權、開展工作;參與學校改革發(fā)展穩(wěn)定和事關師生 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一條 黨委書記的產生。學校黨委設書記 1 名、副書記 2 名。黨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。學校黨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、管理層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委領 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、行政機構和監(jiān)督機 構,黨員校長、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黨的有關規(guī)定進入黨 委領導班子。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(jiān)督。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 策和監(jiān)督制度。設計黨的建設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,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;涉及學校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重要改革、人事 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,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,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;涉及教師引進、課程建設、教材選用、學術活動、對外交流等事項,學校黨委把 好政治關。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理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日常溝通協(xié)商制 度,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(lián)席會議制度;強化學校黨委 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(jiān)督,定期組織黨員、教職工代表等聽取 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。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,監(jiān)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,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(tài)領域的指導地位,加強思想政治引領,筑牢 師生理想信念根基,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四條 黨員發(fā)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強黨員隊伍建設。做好發(fā)展黨員工作,嚴格黨的組織生活,規(guī)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,從嚴教育管理黨員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五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(tài)工作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(tài)工作。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動習近 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,抓好學生 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(huán)節(jié),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,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(tài)陣地。重視師 德師風建設,加強思想政治隊伍建設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六條 黨建工作保障。健全黨的工作部門,設立黨委辦公室、紀檢、組織部、宣傳部、統(tǒng)戰(zhàn)部、團委、工會、學生工作 部、教師工作部、武裝部、綜治辦等職能部門,配備專兼職黨務 工作人員,從事黨的組織、宣傳、紀檢、學生管理等方面工作。落實黨建經費、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,黨組織活動經費列 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。


      第四章 學校治理體系 


       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,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。理事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,同時設立監(jiān)事會、校務委員會、學術委員會等,按照本章程和相關規(guī)定開展活動,形成學校黨委 的政治核心領導與監(jiān)督保障,理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、教師 治學、民主管理、社會參與的大學治理體系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

        (一)理事會由 7 人以上組成,設理事長 1 人,副理事長 2-3 人,理事若干人,其中 1 人為與學校無利益關系的社會人士。理 事長、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。 

        (二)學校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、黨委書記、校長、教職工 代表等人員組成。理事會成員應熱愛教育事業(yè),品行端正,身體 健康,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其中,1/3 以上的理 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。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一般 不超過 70 周歲。 

        (三)理事會每屆任期 4 年,理事可連任。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舉辦者推薦,當屆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全體成員投票 表決確定。 

        (四)理事會設秘書處及秘書等工作機構和人員,其人員由理事會提名聘任或解聘。 

       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  (一)決定理事會下屬內部機構的設置與職能,以及理事成員在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;

        (二)聘任和解聘校長,并根據校長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長;

        (三)修改學校章程和審定批準學校重要規(guī)章制度;

        (四)制定發(fā)展規(guī)劃,批準年度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、教育改革等事項;

        (五)籌集辦學經費,審核預算、決算,監(jiān)督、檢查學校資 產和財務管理;

        (六)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;

        (七)監(jiān)督檢查學校辦學過程及理事會決議執(zhí)行情況; 

        (八)決定理事的增補與退出;

        (九)審議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;

        (十)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,為學校發(fā)展服務;

        (十一)聽取和審定校長的工作報告;

        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條 理事長一般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出任,其主要職責:

        (一)確定理事會會議議程,主持理事會會議,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;

        (二)負責組織理事會換屆工作;

        (三)監(jiān)督理事會決議的執(zhí)行和落實,支持和推動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,提議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學校重大事項;

        (四)代表理事會簽署文件;

        (五)依法處理其他重要事項;

        (六)特殊情況,可委托副理事長履行相應職責;

        (七)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;

        (八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學校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責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事規(guī)則:

        (一)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全體會議,經理事長或 1/3 以上理事會成員聯(lián)名書面提議時,可決定提前、推遲或臨時召開會議;

        (二)召開例行理事會議一般須提前 7 天書面通知全體理事,告知會議召開的時間、地點和議事內容。召開臨時會議一般須至少提前 2 天通知全體理事;

        (三)會議需有 2/3 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,因故不能出席 的應就議題提交書面意見。重大事項須經 2/3 以上成員同意方可 通過。其他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 1/2 以上同意方可通過, 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相同時由理事長決定是否通過;

        (四)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,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: 聘任、解聘校長;修改學校章程;制定發(fā)展規(guī)劃;審核預算、決算;決定學校名稱、層次、類別、辦學地址(含住所)、業(yè)務 范圍、法定代表人的變更;確認批準和選舉確定理事會成員;理 事會全體成員的 2/3 以上認為重大的其他事項;

        (五)會議所議重大事項應形成記錄,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 錄員須在記錄上簽字; 

        (六)理事會在討論決定重要議題時應充分協(xié)商取得一致意見,分歧嚴重時,可由理事長決定實行票決或緩議、復議,如實 行票決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做出決定;

        (七)理事在理事會內部享有充分的發(fā)言權和表決權,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監(jiān)事會,成員為3-5 人,其中設主席 1 人。監(jiān)事會每屆任期為 4 年,任期屆滿,可連選連任,但最多連 任兩屆。

        第三十三條 監(jiān)事在舉辦者、學校教職工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。監(jiān)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。學校理事、校長及財務負責人,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四條 監(jiān)事會或監(jiān)事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  (一)檢查學校財務、人事、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; 

        (二)對學校理事、校長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章程的行為進行 監(jiān)督;

        (三)當學校理事、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。監(jiān)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五條 監(jiān)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。監(jiān)事會決議需經 2/3 以上監(jiān)事會成員同意方可有效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,由理事會任命,對理事會和學校負責,依法依章全面負責校務工作。

        第三十七條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: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享有政治權利;遵守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法律,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,品德高尚,作風正派,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(yè);身體健康,能依法履行職責;具有豐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經驗;在學術界有重要影響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八條 校長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  (一)主持校長辦公會議;

        (二)執(zhí)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;

        (三)提議聘任或解聘副校長,報學校理事會批準;

        (四)組織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和學校規(guī)章制度;

        (五)實施學校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
        (六)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、財務預算;

        (七)組織制定學校的教學、科研和人才發(fā)展規(guī)劃及其資源 配置方案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;

        (八)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,聘任或解聘學校籌建機構、職能部門、學院負責人;

        (九)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;

        (十)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  (十一)學校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。 

       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 1 名,副校長若干名。副校長分管工作由校長決定。校長、副校長任期 4 年。經理事會決議,可提前解聘校長、副校長。校長、副校長也可提前請求辭職。   

       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。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托的校領導主持,研究、決定校長職權中的主 要事項。參加校長辦公會的人員為校長、副校長、學校辦公室主任,根據工作需要,可請黨委書記、副理事長、副書記及有關中 層領導干部列席。每月組織召開 1-4 次。 

       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照《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》建立健全黨組織。中共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委員會(簡稱黨委會)是學校的政治核心,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;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;明確辦學方向、推動改革發(fā)展、依法辦學中發(fā)揮政治核心和監(jiān)督保障作用。 

       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和江西省委相關規(guī)定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  (一)宣傳和執(zhí)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,執(zhí)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,致力于培養(yǎng)社會主義建設事業(yè)的各類人才;

        (二)引導學校法務工作和監(jiān)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(guī),參與學 校重大問題的決策,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,督 促其依法治校、規(guī)范管理,廉潔行政;

        (三)支持學校改革發(fā)展,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,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(fā)展穩(wěn)定的突出 問題;

        (四)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建設、思想建設、組織建設、 作風建設、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;建立和健全學校基層黨的 組織,做好黨員發(fā)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;

        (五)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,辦好思想政治理 論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和價值觀;

        (六)負責學校安全穩(wěn)定工作;

        (七)負責黨的宣傳、組織、統(tǒng)戰(zhàn)、紀檢、人民武裝等工作 和學校內部各級黨組織建設,充分發(fā)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 先鋒模范作用; 

        (八)加強領導學校的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(lián)、學生會等群團 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設,促進和諧校園建設; 

        第四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校長助理、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,設主任一名,由校長擔任。 

        第四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。在校長領導下,執(zhí)行落實理事會各項決策決定。 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議事規(guī)則。校務委員會每學期舉行 1-2 次。

        第四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主要審議以下事項:

        (一)貫徹執(zhí)行理事會和政府部門決定,審議上報的重要事項;

        (二)審議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;審議以學校名義或以校長名義發(fā)布的重要決定和政策性文件;研究與部署重大辦學措施;

        (三)教學、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及改革方案的建議;

        (四)年度增人計劃,人員聘用、辭退,師生員工的獎懲, 師資隊伍建設等關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;

        (五)審定行政、教學、科研等各級管理機構的設置、調整或撤消,并報理事會備案;

        (六)財務經費預算、決算、大額資金使用,重大基建和維 修項目立項,校辦產業(yè)發(fā)展計劃,國內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項,后勤管理;

        (七)招生、畢業(yè)生就業(yè)和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(yè)的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;學生工作及其與學生利益相關的重要事項;

        (八)教師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;

        (九)學校安全穩(wěn)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;

        (十)聯(lián)合辦學、科技開發(fā)等合作項目;

        (十一)需要提交校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。

       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,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,行使以下職權:

        (一)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:學科專業(yè)、教師隊伍、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(guī)劃;學科專業(yè)的自主 設置或申請設置;學術機構設置方案;教學科研成果、人才培養(yǎng) 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;學歷教育的培養(yǎng)標準、教學計劃方案、招生的標準與辦法;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; 學術評價、爭議處理規(guī)則,學術道德規(guī)范;

        (二)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:教學、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 對外推薦;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、名譽(客座)教授等聘任人選;各類學術、科研基金、科研項目以及教學、科研獎項的設立等;

        (三)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: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(fā) 展規(guī)劃和戰(zhàn)略的制訂;教學、科研經費的預決算;教學、科研重大項目申報;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合作等事項;

        (四)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、審議、評定和咨詢的事項。 

        第四十七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,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。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、專業(yè)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級 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,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;校領 導職務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 1/4,專任專業(yè)教師不少于委員 總人數的 1/2。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名,副主任委員若干名,由校務委員會提名,全體委員選舉產生,校長聘任;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 一般為 4 年,可連任。經學術委員會同意,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者調整專門委員 會。

       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務實、科學、高效的原則,自主確定教學、研究、管理、服務等校內行政職能部門、科研支撐機構和服 務保障實體及人員配備。 學校職能部門、行政機構的基本職責是協(xié)助校長做好管理服務工作,保障教學、科研和師生生活正常運行。實行全員崗位聘 用制。 


      第五章 學校教學科研單位 


        第四十九條 根據學校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實際需要設置二級學院。二級學院為學校的二級機構,由學校校務委員會決定設立、合并或撤銷,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相關活動。學校可以根據學校事業(yè)發(fā)展規(guī)劃設立工程研究中心、重點實驗室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院長由校長提名,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,由校長任命和聘任,任期一般為 4 年。如果院長無法履行職 責或其工作目標與學校方向嚴重不符,校長有權依據聘任協(xié)議提 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后,提前解聘院長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領導機構的基本職責是:

         (一)負責本學院的教學、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;

        (二)根據學校的總體規(guī)劃,提出本學院的專業(yè)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; 

        (三)制定本學院的人才培養(yǎng)方案、教學大綱和師資隊伍建設、學科建設、專業(yè)建設、課程建設、教材建設、經費使用及教 學改革計劃并組織實施; 

        (四)制定本學院行政管理、教學管理、學生管理、經費使用管理的規(guī)章制度; 

        (五)對本學院教職工進行業(yè)績考核,組織教師專業(yè)技術職務資格的推薦工作; 

        (六)對本學院教職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議; 

        (七)組織本學院的教研科研活動及對外的學術交流; 

        (八)執(zhí)行理事會決定或學校決定的其他職責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二條 二級學院院長在學校規(guī)定的管理人員崗位數量內設置學院管理服務部門、聘任管理人員,報學校備案。 


      第六章 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 


       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具有明確崗位職責、且簽訂合同的人員,主要包括教師、學校管理人員、教學輔助人員、工勤等工作人員等。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;學校 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。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度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四條 學校的教師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(guī)定的權利,履行法律規(guī)定的義務,遵守學校制定的規(guī)章制度和完成相應的教 育教學任務,以人才培養(yǎng)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: 

        (一)按照我國法律及學校規(guī)章制度開展教學、科研活動,依法享有學術自由; 

        (二)指導學生的學習和其他活動,公正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(yè)成績; 

        (三)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,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教職工代表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; 

        (四)對學校教學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; 

        (五)按時獲取工資報酬,享受國家和學校規(guī)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,并有權依規(guī)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;

        (六)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; 

        (七)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辯和申訴等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 

        (一)加強政治理論學習,思想上、行動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,堅定“四個 自信”,做到“兩個維護”。

        (二)遵守憲法、法律和教育部頒發(fā)的《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(yè)行為十項準則》; 

        (三)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遵守學校的規(guī)章制度和聘用合同(協(xié)議)相關約定,履行教師職責,勤奮工作,盡職盡責,完成 相應的教學、科研和管理任務。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 估和監(jiān)督,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(yè)務水平,履行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規(guī)定的職責; 

        (四)教書育人,為人師表,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和價值觀;

        (五)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,維護學校利益; 

        (六)關心愛護學生,嚴慈相濟、誨人不倦,真心關愛學生,嚴格要求學生,做學生的良師益友; 

        (七)堅守廉潔自律,嚴于律己,清廉從教,制止侵害學生的行為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,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(xiàn) 象;遵守學術規(guī)范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七條 學校其他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  (一)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遵守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; 

        (二)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(guī)律,不斷提高業(yè)務水平和工作效率;

        (三)樹立為教學服務的觀念,不斷增強服務意識,提高管理育人水平; 

        (四)工作認真負責,廉潔自律,克已奉公,不謀私利,發(fā)揚團隊精神,支持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工作; 

        (五)接受全校師生的監(jiān)督,接受學校的考核。 

        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(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)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的基本形式,行使下列職權: 

        (一)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,提出意見和建議;

        (二)聽取學校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教職工隊伍建設、教育教學改革、 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,提出意見和建議; 

        (三)聽取學校年度工作、教研與科研工作報告、財務預算 與決算工作報告、年度教育質量報告、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 項工作報告,提出意見和建議; 

        (四)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、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、考核、獎懲辦法; 

        (五)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; 

        (六)按照規(guī)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;

        (七)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,監(jiān)督學校章程、規(guī)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,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; 

        (八)討論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制度規(guī)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。 

       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,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%。代表以二級學院為單位,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。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(zhí)行委員會,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。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。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。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,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 開展工作,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條 教職工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相關校規(guī)校紀情節(jié)嚴重者,學校可以對其所聘人員提出解聘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教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,維護其合法權益。 


      第七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 


       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、取得入學資格,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  (一)參加學校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,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、設備、圖書資料等; 

        (二)按照國家和學校規(guī)定獲得獎學金、助學貸款、助學金和資助等;

        (三)在學業(yè)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,完成規(guī)定的學業(yè)后獲得相應的學業(yè)證書,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; 

        (四)對學校教育教學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,通過學生會或其他形式,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; 

        (五)對學校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;

        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 

        (一)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,遵守大學生守則;

        (二)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,維護學校利益; 

        (三)遵守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尊敬師長,養(yǎng)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; 

        (四)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(guī)定和學生行為規(guī)范; 

        (五)努力學習,完成學業(yè),積極參加文體活動;

        (六)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(guī)定,按時繳納學費、住宿費等各項費用; 

        (七)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的學生,履行相應的義務; 

        (八)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; 

        (九)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及規(guī)范的文字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五條 學生可在法律和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范圍內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和開展社團活動,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,鼓勵和支持學生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,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。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七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,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,開展學生自我服務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 自我監(jiān)督,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下,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, 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(jiān)督的基本組織形式,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  (一)聽取并審議學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; 

        (二)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; 

        (三)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(guī)章制度; 

        (四)審議學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;

        (五)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(guī)章制度和改革方案,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; 

        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制度規(guī)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。 

        第六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。學生代表大會在開會期間,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 規(guī)履行。學校制定學生代表大會章程,學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,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。

       

     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 


        第七十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校長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:

        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
        (二)正在被執(zhí)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(zhí)行刑事強制措施的; 

        (三)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; 

        (四)因犯罪被判處刑罰,執(zhí)行期滿未逾 3 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,執(zhí)行期滿未逾 5 年的;  

        (五)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 3 年的;

        (六)非中國內地居民的; 

        (七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 


      第九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 


       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渠道: 

        (一)開辦資金

        (二)舉辦者后續(xù)注資;

        (三)依法收取的學費、住宿費、雜費;

        (四)政府資助;

        (五)社會捐贈;

        (六)利息; 

        (七)在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收入; 

        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全部辦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。學校存續(xù)期間,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 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、國有資產、捐贈的資產以及辦學積累分賬登記管理。所有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五條 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(jiān)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 完整。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(jiān)督和會計監(jiān)督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、資產管理制度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設置會計賬薄,執(zhí)行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或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》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制度。由理事會聘用審計師定期審計學校財務。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 審計。

        第七十八條 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方式、項目和標準,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(zhí)行。 

      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按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,實行財務公開。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 督,并主動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條 學校按照《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一條 學校勞動用工、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 


      第十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 


        第八十二條 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注銷等均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在財產清算后由理事會報經審批機關批準,報登記管理 部門核準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三條 學校發(fā)生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當終止: 

        (一)因管理不善等原因,致使無法實現(xiàn)辦學目的,由舉辦者提出,理事會決定,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時;

        (二)完成章程規(guī)定宗旨的; 

        (三)無法按照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繼續(xù)開展活動的; 

        (四)發(fā)生分立、合并的; 

        (五)學校因故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時;

        (六)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(xù)辦學時; 

        第八十四條 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 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財產,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處理。清算期間, 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,要通過轉校、就業(yè)等多種途徑,妥善安置在校學生,并協(xié)助有關單位做好教職工的再就業(yè)工作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六條 學校終止時,應對學校自有資產進行清算,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:

        (一)退受教育者學費、雜費和其他費用; 

        (二)教職工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; 

        (三)退還政府投入資產,償還其他債務;

        (四)清償后剩余的財產,用于公益或者非營利性目的事業(yè),或者由登記管理部門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、宗旨相同的組織,并 向社會公告。學校終止時,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七條 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,由學校組織清算,舉辦者進入清算小組;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,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;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(xù)辦學而被終止的,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。 

        第八十八條 學校經上級教育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由審批機關 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,登記管理部門發(fā)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,即為終止。 


     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 


       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況下進行修訂:舉辦者提議; 1/3 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議,經全體理事的 2/3 以上同意。經修改 的學校章程,須經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,理事會審定通過后 15 日內,經審批機關批準,報登記管理部門備案。 

       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 2019 年 5 月 23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 

       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 理事會。

       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業(yè)務主管機關核準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。本章程生效后,原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章程自動失效。


      附件1: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(yè)學院章程(送審核稿)20220427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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